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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世界法律的标准,不过,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
按照我们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你要主张什么,就需要证明什么,先假设你无罪,再找证据证明你有罪,,进行有罪推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由申诉人负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会有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让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尤其是推定过错责任制下更是如此。
英美法系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先假设你有罪,再找证据证明你无罪,进行无罪推论。奉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由申诉人首先负举证责任予以证明,然后,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之后,更由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英美的学者一般认为举证责任的含义有两个,即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和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前者指主张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作出有利的认定。后者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主张的事实提出后主张者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则拒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也没有反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将该事实作为法律问题处理,决定主张者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主张者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就产生了提供证据加以反驳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提供证据反驳,法官便认定该事实无争议,也把它作为法律问题作出不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判决。只有在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对方当事人也提出证据加以反驳,从而使该事实形成争议,法官才决定把该事实交给陪审团审理。
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中举证负担是主张者履行的第一次负担,只有履行第一次负担之后,才会产生说服负担。说服负担是依据实体法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定的事实争议,产生使陪审团作出事实成立的后果。
简而言之,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有罪推论。英美法系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无罪推论。细细品味下,就知道美国人的做事风格及亚马逊的规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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